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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f8ed6a | 发布时间: 2016-03-24 | 2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办发〔2015〕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四川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充分发挥标准对节能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着力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节能产业质量效益。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50项以上,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5个左右,使我省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趋于完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实施与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产业政策、技术研发与标准结合更加紧密,标准自主研发能力和创制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标准支撑节能产业发展作用更加凸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配合。完善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运行机制,优化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跟踪监控,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行为整治力度。创新标准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评估,确保强制性能耗能效指标落地见效。(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标准体系。推动各类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节能标准制订,提升“四川技术”、“四川标准”主导权和话语权。加快我省地方标准研制,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开展“科研标研同步”、“技术标准融合”行动,促进节能科技成果向标准加速转化。(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实施监督。

  1.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将强制性标准实施纳入各地节能目标考核。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标准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加快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促进企业贯标达标,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标准。

  ——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水平严格进行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能耗准入要求的不予核准,未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及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稀土等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企业执行标准监管。组织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机电设备运行、能源消耗等情况开展自查。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全面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提出重点核查企业名单,有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加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力度,及时公开能耗限额达标和未达标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建立能效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和考核体系,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加大农业机械、新型建材、节能灶具、炉具等节能产品推广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品。加强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对接,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开展能效产品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建筑工程能效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及地上部分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逐步完善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引导我省建筑企业向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产业方向发展。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在机械、化工、建材、钢铁、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针对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节能仪器设备以及家电办公设备、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实施标准评估评价。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实施系统性能效提升工程,提高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用能工艺设备,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力争到2020年我省主要用能企业和主要节能产品全面达到国家能耗准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完善能效“领跑者”制度,培育一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我省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相关企业列入国家单位产品能耗最低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相关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公共机构名单,促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引导推荐性节能标准的实施。强化政策与标准有效衔接,推动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职能时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试点示范。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广高效节能锅炉成套设备、高效节能机电设备制造、高效节能换热设备制造、高效照明产品制造、节能机动车及相关零部件制造以及节能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等先进节能技术,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引导创建一批绿色商场(市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推广。打造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秸秆固化成型燃料、高效低排生物质炉具、生物质工业锅炉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节能标准化服务。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节能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普及力度,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评价等服务工作,不断壮大我省节能标准化服务产业。(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融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加强我省技术标准研发基地、创制中心建设,争取创建一批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加大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我省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国际、国家节能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执行节能标准的能力。(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